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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运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2016)粤0184民初4261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运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赵晓璇、卢壮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1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日